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如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费用;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3、标的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显示为出让/安置房,如由此产生的权证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时间延迟,甚至由此产生的过户障碍,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
4、标的权证变更或转移登记过程中如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开始办理转让标的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转让标的清场工作,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落实解决。
6、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移交,其中转让标的的面积以现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等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转让标的价款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现场勘查联系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