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响应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信用报告,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4)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或由劳动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为准);
(5)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供应商,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略)〕(略) 号)要求;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1、本公告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青海项目信息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