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
质量标准详见橡胶支座相关图纸附件。四、验收标准及要求
1.数量验收:(略)
2.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3.买方对本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4.卖方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材料相关验收资料,买方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若卖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齐;在卖方补齐所需提供资料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五、相关服务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针对该投标项目提供合理的组织供应、运输、保供等服务方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XXX物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工程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或参考示例,合同起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XXX物资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项目名称)买卖(货物名称)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货物 名称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元(大写:(略)元)。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元(大写:(略)元),税额合计为元(大写:(略)元)。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整价税合计金额。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分的风险。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浮动 单价。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若为浮动价的需明确价格浮动调整参照标准或依据。)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注:(略)
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的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为:。
(注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对货物有其他质量技术及相关要求也应进行明确。)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买方自提。
2.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货物的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买方负责运输的,至卖方指定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3.交货地点:。
(本项目施工现场,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4.卸货:(略)买方/卖方进行卸货,合同单价中已包含/未包含此卸货费用。卸货堆放按买方要求执行。
5.供货期间:(略)年月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6.交货时间:(略)*日向卖方提交供货计划通知;卖方收到买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日内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7.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卖方货物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提供,买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卖方如果对包装物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
1.货物发出前卖方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并向买方出具相应的发货凭证、检验及质量证明等资料作为交货的初步依据,未按买方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与所供货物不相符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约定。)
(2)买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卖方,如卖方人员未在(略)小时以内到现场清点注明实际到货数量,或者未与买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的,以买方确认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验收。
3.质量验收
(1)验收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验收以检验及质量证明资料为依据,并由买方对货物按照规定复检。货物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2)买方复检以买方及工程建设相关方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复检存在质量异议的,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进行封存、不得使用,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对买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后送第三方进行终检,以第三方进行终检的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终检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非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方终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为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终检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如特殊物资涉及多次检测的,检测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
4.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发运符合要求的合格货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货物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货物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6.买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1.上月日至本月的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日前双方凭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并由买方出具对账或结算凭证让卖方进行确认。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
2.货物的结算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授权结算人员签字,且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若指定结算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1.项目计税方式:(略)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 买方: | 卖方: |
纳税人类型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略)天内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略)。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3)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略)。
6.卖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如卖方不能出具发票,买方有权代开,卖方须配合提供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产生的费用卖方同意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货款支付:买方依据双方共同核对签字且经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的结算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及对应开具的发票向卖方付款,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支付比例及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货款支付比例、时间及质量保证金。)
3.支付方式:。
(明确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支付等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贴现利息是否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并注明贴现利息承担方。)
4.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
5.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建设方资金支付风险,若建设方对买方的款项延期支付,则卖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应款项向后推延至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在此延迟支付期限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算逾期资金费用,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该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2.非买方原因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货物进行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更换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因卖方违约质保金被买方扣除,卖方须在被扣除后的7日内将质保金补足到与原金额一致,如卖方不补齐的,买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相关服务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货物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货物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买方要求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服务的,卖方需(略)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指导。
2.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卖方需要/不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2.履约担保的退还:。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1.卖方所供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货物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货物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卖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卖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送货地点,并提供货物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同时配合买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7.卖方应做好所供货物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货正常进行。
8.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调剂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所供应的多余货物。
9.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略).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略).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
(略).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清晰、准确且真实有效,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货物的需要。
(略).卖方保证,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货物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1.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在已发货条件下买方中途退货、变更交货期、拒绝验收或接收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如对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卖方支付对应批次货物价值***的违约金。
2.卖方原因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应的货物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买方工程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7.确因买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的,卖方自动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用及利息等费用的主张。若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双方同意按合同订立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逾期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金额1%。(该条款根据卖方企业性质选择部分或全部使用。)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分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略)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略)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肆份,卖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时提供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略) |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