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采购包7、采购包8:
1.供应商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产品抽检任务的完成,具体抽检产品和抽检时间详情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2.供应商应具备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各分包产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检测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证明文件。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证书附表相关页复印件,对相应项目、依据标准及检测方法做好明显标记;其中:(略)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注:(略)
(六)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拒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5)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1.根据南京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四、信用承诺应用(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3.其中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处在处罚有效期内: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八)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http:(略)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略)
1.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