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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包括标的车辆的状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特别提示:(略)
(1)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2)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略))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3)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略))要求;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如因为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废车辆处置的,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转让方损失。
3、转让车辆以实物现状移交,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运输工作,并承担标的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转让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其办理,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统一开具税率为(略)%的增值税发票。
6、本次标的转让不含车牌号,原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7、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