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每个联合体投标人最多由5家单位组成,各成员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不含开标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或提供投标人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即投标文件中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证书或备案证书或备案证明(临时证书除外)和土地估价证书或备案证书或备案证明。(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牵头方和成员均要提供并满足))。
5.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6.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须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7.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必须提供,如提供请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查询渠道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自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