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车辆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交接前由委托人承担,车辆交接后由竞得人承担。 2、租赁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竞得人原因造成来年保费增加的,增价部分由竞得人承担,委托人可直接从竞得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竞得人现场验收标的物无异议并在资产使用移交单签字后,则视为标的物移交完毕。租赁期间若标的物自身遭受损害或因标的物给任何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由竞得人承担。 4、租赁期内,竞得人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竞得人负责对上述标的车辆的油费、过路费、违章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车辆保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进行保养,费用由委托人结算。 ②因竞得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折旧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③竞得人不得对上述标的车辆进行转租、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委托人对上述标的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④租赁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损失的,全部责任及赔偿均由竞得人承担。 ⑤竞得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派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因竞得人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 ⑥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不可逆因素需要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⑦车辆上路行驶前,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定不存在安全隐患,方可上路行驶。 5、《租赁合同》期满或终结时,竞得人投入的保养、装饰等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车辆在合同终结当日内交还委托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在竞得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7、承租期内,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租金,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8、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持标的现状完好且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退还给委托人;如因竞得人造成标的物毁损的,竞得人应根据评估报告照价赔偿。 9、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整体(或局部)转租、转借、调换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同违约,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略)、标的交付日、起租日、租金缴纳时间、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三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成交材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租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