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有1个月免租装潢期。 2、标的不得从事酒店、浴室、生产和服装加工,如承租人未获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或附近居民投诉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3、本次招租的标的按现状移交,在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规划拆迁等特殊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按实际租赁时间付租赁款;承租人自行负责房屋及内部所有基础设施的维护等,安全责任自负,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4、租赁期限内房屋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承租人自行完成,承租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垃圾清运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含山县城市管理局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征得出租人同意的经营项目;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承租人应按期搬离、清场,若承租人因装潢损坏房屋原状,须负责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的经济成本;出租人将无偿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且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 6、若本次出租标的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房屋租赁租金或退租等。 7、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改造和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招租标的进行转租、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9、租赁期届满或中途退租违约的,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完好,返还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承租人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不可移动部分及装饰、装修应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出租人对房屋等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租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略)、租金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承租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清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以后租赁到期前(略)天付清次年租金。 (略)、拍卖公示后,承租人须在3日内付清佣金并到拍卖公司领取成交确认书,逾期未领取的,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 (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成交后一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逾期达到3日的,经代理机构催交后仍不能交纳上述款项或逾期不予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委托人或代理机构经委托人授权可以解除招租成交关系,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招租佣金后余款归委托人所有。 (略)、竞得人在支付完成交价款后,非不可抗力因素3日内拒不受领招租标的的,视为竞得人主动放弃招租标的,做违约处理,所交纳的一切款项均不予退还,代理机构经委托人同意后将标的再行招租。 (略)、竞租人竞得标的物后,需向出租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资质及相关证明资料: a、担保人是含山县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职工或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员工,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b、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c、年租金(略)万元以内须提供一位担保人,超出此范围年租金每增加(略)万元须相应增加一位担保人; d、担保人需与出租人签订《担保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