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法人证书扫描件
2.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提供原件扫描件。
3.供应商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上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5.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扫描件各一份;或提供投标人(略)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一份;或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一份)
6.供应商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一)投标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略)年7月(略)日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略)年7月(略)日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做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质疑接收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成交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