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略)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及信用报告截图,时间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施工企业)》;
(6)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与供应商名称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如为小型项目,则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