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略)
二、服务期限:(略)
三、付款方式:(略)
四、目标任务
将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作为首要目标,着力解决资产底数不清的问题;立足葫芦岛实际,加强陆海统筹,妥善解决市县级数据标准偏差、各类资源数据衔接等问题;从满足资产管理和履行所有者职责需求角度出发,理清葫芦岛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
五、主要内容
(一)查清实物量。按照国家、辽宁省统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核算价值量。配合辽宁省收集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按照统一的基准时点更新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形成价格空间化成果,核算矿产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形成价值量图层。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审批台账等成果基础上,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矿产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
六、清查工作重点
1.组织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制定全市数据使用标准,明确清查工作开展所需各类数据来源、尺度、精度,明确数据更新机制,统一数据口径,全程指导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2.配合省级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县级开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并进行全市统筹,建设覆盖全市的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3.开展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4.开展市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5.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反馈至县级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七、基准时点和时间安排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略)年(略)月(略)日。整个清查工作分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略)年(略)月):(略)
(二)更新完善资产清查价格体系((略)年(略)月—(略)年2月):(略)
(三)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略)年(略)月—(略)年4月):(略)
(四)理清使用权状况((略)年(略)月—(略)年(略)月):(略)
(五)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略)年(略)月—(略)年(略)月):(略)
(六)核查质检入库((略)年5月—(略)年4月):(略)
八、技术方法
严格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略)年)》规定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范围、方法、价格体系建设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可加密备份投标文件(U盘)递交同时执行,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略)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详见辽财采函{(略)}(略)号文件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