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取用水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略)号令)第五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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