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的一仅限用于经营水果店;标的二仅限用于经营快递服务;标的三仅限用于经营联通通讯服务;标的四仅限用于经营移动通讯服务;标的五仅限用于经营电信通讯服务;标的六仅限用于经营照相、打字复印店;标的七仅限用于经营理发店;标的八仅限用于投放自动售货机,共可投放(略)台自动售货机,每台占地面积约1.(略)平方米,具体位置:(略) 3、标的二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略)日内向出租方提供至少与邮政(含EMS)、中通、申通、圆通、韵达、顺丰、京东、极兔、天猫、德邦等快递品牌之中至少6家达成合作的协议,合作协议中许可经营的地域范围须包含合肥市,如承租方无法在规定时间提供,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扣除其已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禁止其参与出租方此后的房产出租项目。 4、标的三、四、五的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取得相应通讯运营商的授权经营资格(授权主体须与承租主体一致),并将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报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能营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通讯运营商的授权经营资格,每逾期1个自然日,按照实际成交年租金1%缴纳违约金,出租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7个自然日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出租标的如未按出租用途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并处罚金,一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略)元,出租方要求整改超过两次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7、租赁期内,各标的承租方不得在标的范围外占道经营,如需设置广告、宣传标牌应征得出租方同意。 8、承租方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卫生、稳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如承租人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9、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或因出租方政策、工作需要及校区搬迁等原因而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房屋致使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略)、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交。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