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号楼负一层等部分房屋委托经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略)AJJ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经区出口加工区公租房2号楼负一层等部分房屋 | 6 | (略).(略) | 5.5 |
| 1.转让标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潭以西、云谷路以北、汤口路以南出口加工区2#楼。本项目所在层为-1至1层。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略).(略)㎡(其中一层约(略).(略)㎡,负一层约(略)㎡),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对应经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具体交付日期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免费用装修期、运营期限均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经营房产用途为配套商业。 2.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受让方在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 3.受让方使用上述经营房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经营房产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略) 2.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本次运营资产范围不包含停车场(库),受让方后期运营如有停车相关需求,须自行自费解决。 4.受让方须在运营资产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运营用途要求完成全部装饰装修和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相关证照办理等工作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与受让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5.受让方须在运营资产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须达到(略)%及以上,如未达到要求,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略)万元违约金;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月内,受让方必须按照运营用途要求完成全部装修,且房屋累计投入使用率达到(略)%及以上,如未达到要求,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与受让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且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6.运营资产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之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运营期内,受让方如需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装修、装潢、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保证达到安全要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合同期内,受让方对运营资产及运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受让方接收运营资产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受让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合同由受让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具体物业管理费标准以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收取金额为准。 (略).运营期内,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略).运营期内,运营资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略).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运营资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本项目中的经营管理须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略).受让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设计方案须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略).运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对部分房屋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略).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略).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运营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受让方须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受让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受让方负责排除。 (略).受让方逾期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受让方按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略)天仍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略).因项目位于出口加工区公租房园区内,意向方须考虑实际情况慎重报价。 (略).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