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略)
2.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各项资质证明文件:
2.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三证合一只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2若法定代表人投标,须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若由被授权人投标,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2.3财务状况 (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略)年或(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资信证明);
2.4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税种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2.5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按年缴纳的提供全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2.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2.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开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任意一天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8根据金昌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金财发〔(略)〕(略)号)规定,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材料。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金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可不再提交上述第2.3、2.4、2.5、2.6、2.7 项证明材料;若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了符合规定的上述第2.3、2.4、2.5、2.6、2.7项证明材料,但未提供承诺函的,不视为无效投标(响应)。采购人有权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将报告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略)年永昌县“乡村振兴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建设物资补助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制作及开评标使用“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辅助评审系统”及“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具体操作详见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http:(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