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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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略)
二、合同名称:(略)
三、项目编号:(略)
四、项目名称:(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供应商(乙方):(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略)
主要标的数量:(略)
主要标的单价:(略)
合同金额:(略)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略)
采购方式:(略)
七、合同签订日期:(略)
八、合同公告日期:(略)
九、其他补充事宜:(略)
(GF—(略)—(略))
国家税务总局息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 、第二税务分局等综合业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施工合同
甲 方:(略)
乙 方:(略)
日 期:(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税务总局息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略)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略)
6.工程承包范围:(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略)
三、质量标准:(略)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略)
人民币(大写) 捌佰零陆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捌角伍分 (¥:(略)
(1)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人民币(大写) 壹拾伍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柒角叁分 (¥:(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略)
人民币(大写) 贰拾陆万零叁拾元整 (¥:(略)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略)
人民币(大写) 肆拾捌万元整 (¥:(略)
(4)暂列金额:(略)
人民币(大写) 零元 (¥ 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略)
五、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略)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 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
公式中:(略)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 1 ; Ft2 ;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略)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略); F(略); F(略)......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 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略)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略)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略)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略)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略)
(略).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略).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略)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略).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略).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略).3 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 (略)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略) 日至当月 (略)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 (略)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略) 日至当月 (略)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略).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略).3.2 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略)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略).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略)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略).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略).4.6项〔支付分解表〕及 第(略).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 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略).4.2 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 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 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略).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略).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略)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略)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略).2 竣工验收
(略).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略)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略).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略)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略) 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略)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略)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略)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略).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略)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略).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 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略).3 工程试车
(略).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略)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略)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略)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略).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 担。
(略).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略).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 第 (略).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略).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5 施工期运行
(略).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 (略).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略).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略).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略)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 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略).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 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略)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 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略)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略)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略)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 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略).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略).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略).2款〔竣工结算审核〕 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略).2 缺陷责任期
(略).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略)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略)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略).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略)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 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略).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略)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略)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略)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略)天内将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略)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略)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 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 本合同第(略)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略).4 保修
(略).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略).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略)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略).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略)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略).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略)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略)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天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 定暂停施工满(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或出现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略)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略)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略)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略)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略).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略)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略)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略)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略)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 争议时,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略).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略)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略) 天或累计超过 (略) 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略)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 (略)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略).2 工伤保险
(略).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 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略).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略).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略).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略).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 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略).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略). 索赔
(略).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略)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略).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略)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 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略).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略)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略)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 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略).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略).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略). 争议解决
(略).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略)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略)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略)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略).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略).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略)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2.5 设计人:(略)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略)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略)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略)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略)
1.4.2 甲方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甲方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1.4.3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略)
1.6 图纸和乙方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略)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 纸质五套及电子版;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内容:(略)
1.6.4 乙方文件
需要由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略)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略)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略)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略)
甲方审批乙方文件的期限:(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略)
1.7 联络
1.7.1 甲方和乙方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甲方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乙方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1.(略) 交通运输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略)
1.(略).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略)
关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略)
1.(略).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发包方承担。
1.(略) 知识产权
1.(略).1 关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2 关于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1.(略).2 执行。
关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略)
1.(略)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略)
2. 甲方
2.2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略)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职 务:(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甲方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略)
甲方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略)
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略)
3. 乙方
3.1 乙方的一般义务
(9)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略)
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略)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略)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略)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略)
((略))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略)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略)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略)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乙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2.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3.2.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3.3 乙方人员
3.3.1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3.3.3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3.3.4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略)
3.3.5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乙方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略)
3.6 执行。
3.7 履约担保
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略)
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略)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略)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略)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略)
姓 名:(略)
职 务:(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略)
4.4 商定或确定
在甲方和乙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 行确定:(略)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略)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乙方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略)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略)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略)
7.1.1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乙方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略)
甲方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甲方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乙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略)
关于甲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关于乙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7.3.2 开工通知
因甲方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略)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甲方通过监理人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7.5.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略)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略)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略)
(1) 日降雨量 (略)mm,雨日超过 1 天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略)mm/h;
(2)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略)℃以上;
(3)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略)℃以下;
(4) 日降雪量 (略)mm 及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略)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略)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略)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略)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略)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略)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略)
1. 只有发生下列变更时,合同价方可调整:(略)
(1)由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2)由设计单位出具且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
(3)经甲方、监理同意的现场施工技术措施及隐蔽工程;
(4)图纸会审记要;
(5)因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变更以设计院的书面材料为准,技术措施、隐蔽工程、变更及因施工需 要而增加的工程量以乙方、监理人和甲方驻工地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书面材料 为准,据实结算。
(略).4 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略)
(略).5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乙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甲方审批乙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为:(略)
(略).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合同附件:(略)
(略).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略).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 定。
第 3 种方式:(略)
乙方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略)
(略).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略)
(略). 价格调整
(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略)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略)
第 2 种方式:(略)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略)
专用合同条款①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 基准价格的:(略)
②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略)
第 3 种方式:(略)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附件 2:(略)
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甲方:(略)
乙方:(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 身、材料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略)
第二条 施工地址:(略)
第三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 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略)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 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乙方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 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 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 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 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 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发包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发包方办理 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 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 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发包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 施工无关的发包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略)、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 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略)、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略)、乙方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对发包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 及时整改。
(略)、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并积极配 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 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方备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 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 定对发包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
附件 4:(略)
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1 |
钢筋切断机 |
QJ(略)-1 |
1 |
广东 |
(略) |
5.5kw |
良好 |
完好 |
2 |
钢筋弯曲机 |
GT7-(略) |
1 |
广东 |
(略) |
2 .8kw |
良好 |
完好 |
3 |
电弧焊机 |
AX-(略) |
1 |
广东 |
(略) |
(略)kw |
良好 |
完好 |
4 |
钢筋对焊机 |
JN-(略) |
1 |
福建 |
(略) |
(略)kw |
良好 |
完好 |
5 |
钢筋调直机 |
JTS5~ (略) A |
|
福建 |
(略) |
3.5kw |
良好 |
完好 |
6 |
电渣压力焊机 |
BS-(略) |
1 |
上海 |
(略) |
(略)kw |
良好 |
完好 |
7 |
汽车混凝土输送 泵 |
JQ-(略) |
2 |
武汉 |
(略) |
(略)kw |
良好 |
完好 |
8 |
砂浆搅拌机 |
HZ-(略) |
1 |
广东 |
新购 |
(略)KW |
良好 |
完好 |
9 |
砼搅拌机 |
(略) 型 |
2 |
中国 |
(略) |
7.5KW |
良好 |
完好 |
(略) |
平板振动器 |
P2-(略)A |
2 |
中国 |
(略) |
/ |
良好 |
完好 |
(略) |
手推车 |
|
(略) |
中国 |
(略) |
/ |
良好 |
完好 |
(略) |
挖掘机 |
DW-(略) |
2 |
中国 |
(略) |
/ |
良好 |
完好 |
(略) |
灰浆泵 |
HB6-3 |
1 |
中国 |
(略) |
2 |
良好 |
完好 |
(略) |
装载机 |
ZL(略) |
1 |
/ |
(略) |
(略).5 |
良好 |
完好 |
(略) |
拌合机 |
J(略) |
1 |
/ |
(略) |
(略) |
良好 |
完好 |
(略) |
蛙式打夯机 |
HW(略) |
1 |
中国 |
(略) |
3 |
良好 |
完好 |
(略) |
混凝土泵 |
NCP(略)S |
1 |
中国 |
(略) |
(略) |
良好 |
完好 |
(略) |
钢筋调直切断
机 |
GT5-(略) |
1 |
中国 |
(略) |
7.5 |
良好 |
完好 |
(略) |
插入式振动器 |
HZ-(略) |
1 |
中国 |
(略) |
1.1 |
良好 |
完好 |
(略) |
电焊机 |
BX1-(略)- 1 |
3 |
中国 |
(略) |
(略).8 |
良好 |
完好 |
(略) |
木工机械 |
MJ(略)-小 |
1 |
中国 |
(略) |
/ |
良好 |
完好 |
说明:(略)
附件 5:(略)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吴岳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1.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钢项目部修 理厂标准化改造基建工程 2.开封校区 (略) 年学生公寓公共卫生间(含水房) 整体改造项目二标段(仁和、铁三、南苑) 3.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航空港区分公司 龙王邮政所改造及郑州市分公司警邮网点改造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吴岳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郭鸽 |
技术负责人 |
工程师 |
|
造价管理 |
郑颖倩 |
造价师 |
无 |
|
质量管理 |
高云霞 |
质量员 |
无 |
|
材料管理 |
赵森 |
材料员 |
无 |
|
计划管理 |
谢娜娜 |
施工员 |
无 |
|
安全管理 |
易弘扬 |
安全员 |
无 |
|
其他人员 |
余迪 |
资料员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略)
附件 8:(略)
材料、设备的供应与采购办法
一、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①甲供材料:(略)
②乙方对甲供材料施工应科学管理,不得造成浪费,材料用量总误差应控制 在±3%以内。材料用量超出预算总量(超出量)3%时,按超出量超出当日的汝州 市材料信息价的金额或超出当日的实际采购金额,孰高进行取定,并从工程款中 扣除。
③乙方应在开工令前提交每层甲供材用量计划表,实际材料用量不得超出计 划表用量 3%,每超出一次乙方需支付工程违约金 (略)元。
④甲供材用量将按合同预算用量一次包死,除签证变更外材料总量不予调整。
⑤若出现工程节点延误,由此造成的材料价差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二、双方选定厂家和品牌材料
①双方选定厂家和品牌材料:(略)
②选定厂家和品牌原则:(略)
(二)双方选定厂家和品牌材料采购
1、双方选定厂家和品牌的材料,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甲方指定供货单位、 品牌及样品进行采购,材料到货时由甲方、乙方、监理人按样品质量验收,并由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如发现不符合样品质量要求或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 回该批进场材料;如已使用,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 责。
2、若双方就材料问题发生争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
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如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每次按 (略)元(大 写:(略)
(三)模板、脚手架、安全围栏(安全网)
1、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脚手架、安全围栏(安全网)乙方进场前必须提 供样品经甲方、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场使用。不允许使用废旧模板、方木、脚 手架、安全围栏(安全网)。相关标准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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