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升级扩容项目内容
1.十指指纹数据库数据库库容升级:(略)
2.捺印掌纹数据库数据库库容升级:(略)
3.比对加速系统优化提速升级:(略)
4.系统服务实施与整体功能优化升级:(略)
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升级扩容项目标准
本次建设项目在盘锦市***公安网络平台进行,并在现有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服务器上对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进行升级、扩容,对接辽宁省公安厅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服务器。分为以下4个部分:
1.捺印指纹数据库库容升级
捺印指纹数据库数据量授权由(略)万人份提高数据存储量至(略)万人份,含十指滚动指纹、平面指纹图像及特征点及人员三面相照片及人员文字信息。
2.捺印掌纹数据库库容升级
捺印掌纹数据库数据量授权由原0万人份提高数据量存储量至(略)万人份,含捺印掌纹图像、特征点及人员文字信息。
3.比对加速系统优化提速升级
通过优化比对加速器软件结构使比对速度提高到(略)万枚/秒。支持捺印指纹比对捺印指纹(TT)、捺印指纹比对现场指纹(TL)、现场指纹比对捺印指纹(LT)、现场指纹比对现场指纹(LL)等比对查询方式。系统比对资源须能够根据用户日常工作量对指纹正查、倒查、查重、串查等查询任务进行自动灵活的分配,提供对正查、倒查、查重、串查比对任务的管理维护功能;实现对比对优先级的批量管理维护,包括调整优先级和插队等功能;实现对当前比对队列进行查询查看功能,包括当前比对任务情况,比对完成时间等。
4.现有系统的功能优化服务
对现有系统的捺印指纹处理、捺印指纹比对、掌纹处理和比对模块进行优化,提高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作用。具体优化功能如下:
(1)滚动特征自动提取:
实现对滚动捺印指纹进行实时特征提取功能,同时实现对符合滚动捺印特征的图像进行特征抽取。
(2)平面特征自动提取:
实现对平面捺印指纹进行实时特征提取功能,同时实现对符合平面捺印特征的图像进行特征抽取。
(3)捺印卡片滚动指纹特征编辑功能:
实现对捺印卡片中滚动指纹的特征进行人工编辑功能。
(4)捺印卡片平面指纹特征编辑功能:
实现对捺印卡片中平面指纹的特征进行人工编辑功能。
(5)图像变换功能:
人工编辑过程中对原有指纹图像进行相应变换功能包括水平镜像、垂直镜像、放大缩小、调整角度等。
(6)图像增强功能:
人工编辑过程中对原有指纹图像进行相应增强功能包括对比度调整、灰度调整、噪点去除等。
(7)比对候选检视功能:
提供比对候选的检视功能,针对原始现场或者捺印指纹,展现对应的比对候选,并按可能性分值进行排序。
(8)比对结果认定功能:
提供比对候选的认定功能,针对一个或多个候选结果进行结果认定,根据相应处理流程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
(9)比对认定复核功能:
提供比对候选的复核功能,对认定人员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支持多级复核以及终审功能。
((略))捺印掌纹特征编辑功能:
实现对捺印掌纹的特征进行人工编辑功能。
((略))图像变换功能:
人工编辑过程中对原有掌纹图像进行相应变换功能包括水平镜像、垂直镜像、放大缩小、调整角度等。
((略))图像增强功能:
人工编辑过程中对原有掌纹图像进行相应增强功能包括对比度调整、灰度调整、噪点去除等。
((略))与行业指掌纹系统对接工作:
新增指掌纹数据(包含捺印指掌纹和现场指掌纹)需统一实时向省厅指纹中心系统上报汇总。上报数据要求包含人员及案件基本信息、指掌纹图像、人像等全量信息。系统可直接在所在行业指纹中心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工作,并进行结果检视。
((略))与所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
按照所在行业关于指纹“快比快反”的业务要求,与上级机构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略)小时对接。
详细平台对接内容及方式如下
序号 | 系统名称 | 对接内容 | 对接方式 |
1 | 指纹自动识别比对平台 | 1. 活体采集捺印指纹图像和文字数据;2. 活体采集捺印掌纹图像和文字数据;3. 指掌纹图像特征点比对加速,比中关系数据等。 | 1. 采用C/S架构,C++语言开发,Numina数据库,通过公安部FPT5.0标准,Web Service服务接口进行对接;2. 采用C/S架构,C++语言开发,Numina数据库,通过公安部FPT5.0标准,Web Service服务接口进行对接;3. 采用C/S架构,C++语言开发,Web Service服务接口进行对接。 |
(略)、采购人负责系统升级前期准备,如协调原供应商提供源代码、开放数据端口或对接服务等工作;中标供应商完成系统升级后需提供源代码。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