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营业执照:(略)
(2)财务状况:(略)
(3)纳税证明:(略)
(4)社保缴纳证明:(略)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略)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略)
(7)信用记录:(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略).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③.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④.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⑤.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⑦.(1)严格落实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政策。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根据《甘肃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甘财采((略))(略)号),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略)%的,确定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2)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按照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金融办《关于开展“政采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张财采〔(略)〕(略)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的通知》(张财采〔(略)〕(略)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可以落实政采贷相关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进行合同信用融资贷款。(3)严格落实采购预留份额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略))(略)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甘财采((略))7号)文件精神,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预留份额。(略)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略)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略)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的(略)%以上;超过(略)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略)%以上。本项目支持为中小企业预留:(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