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与本项目相关);
3.法人授权书;
4.(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或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招标文件需要的其他资格要求文件。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略)%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小微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3、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略)%。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4、**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和戒毒企业(简称**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略)%。
(2)**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5、残疾人福利单位、**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