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包河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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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阳光小区恢复楼A区1号楼资产编号A(略)-(略)-(略)-(略)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阳光小区恢复楼A区1号楼资产编号A(略)-(略)-(略)-(略)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略)BBFCJ(略) 委托方 合肥青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阳光小区恢复楼A区1号楼资产编号A(略)-(略)-(略)-(略)房屋 1层 框架 约(略).(略) 5 (略).(略) 2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水、电分户及使用情况:(略) 4.该标的未清空情况:(略) 5.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第五年租金相同,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一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成交价三个月的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3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 注意事项:(略)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注:(略)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成交方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略)%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略)-(略)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技术咨询电话 (略)-(略)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之(青年社居委房屋租赁合同)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租赁业务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存在留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建议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受合肥市包公街道青年社居委(以下简称青年社居委)的委托,将青年社居委位于的房产以甲方的名义代为出租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约定: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略)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位于(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其面积为平方米(系合肥市三清工作实际登记的平方面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约定 1、乙方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约定房屋装修、装潢期限。 2、双方约定:(略)(略)天,此期间为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所用的免租金期。在免租金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乙方在免租金期届满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 3、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租赁房屋,在约定的装修、装潢期限之中和期限届满后申请退租的,除了无权要求收回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规定立即办理退房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凡系续租合同的,不适用本条款中关于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约定的内容。 三、租赁期满,如甲方需要通过公开竞租的方式重新选择承租人参加下一轮租赁活动时,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如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的,乙方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内容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 四、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招租;如果招租客户需要看房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及使用 一、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 二、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乙方应当安全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部分或全部的损坏。 四、乙方仅能使用租赁房屋的内墙及房屋的内部空间;乙方若要使用租赁房屋的外墙及墙外地面,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 租金及租金支付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一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第二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第三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第四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第五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租期五年租金不递增。 二、租金的支付,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进行。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期限和金额为:(略)人民币元整(¥元),第四、第五年度的上半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元)以后乙方在每一个半年租赁期限开始日的前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该半年的租金。 三、半年租赁期限是指,按照乙方支付第一年度的上半年租金日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有装修、装潢期限的,装修、装潢期限应从中合理扣除),每满六个月为一个半年租赁期限。 四、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其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若涉及甲方允许条件下,乙方改扩建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7.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为保证其在合同期限内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得冲抵租金;合同期满时,如果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其他损毁甲方名誉、损害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保证金;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约行为,或者因其自身原因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者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无权收回该保证金。甲方可以在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费用,保证金中不足扣除的部分,还应由乙方另行赔偿。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七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5日内将租赁房屋按现状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现状清单”(以下简称《房屋交接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二、如果乙方续租,则继续以上次租赁双方签署的《房屋交接清单》为房屋交接的依据。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等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5日未搬离或未交清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消防验收及安全保卫 一、租赁期间,除因质量问题以外,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修缮工作,由承租方(乙方)的房屋使用人负责。 二、乙方自占有、使用(包括装修、装潢)租赁房屋后,即应当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果发生任何失火、盗窃及其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果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价赔偿。 三、乙方如果要对租赁房屋内进行装修、装潢(装饰)或者修缮工作,则应当在实施之前向甲方提交进行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工作的书面申请和准备实施的书面方案及其图纸。甲方在收到前述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决定(如果三日期限届满甲方未作出决定的则视为同意)。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始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前,乙方还应当向甲方签署《装修、装潢(装饰)或者修缮的承诺书》。 四、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其设施所发生的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费用完全由其自理,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五、在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过程中,甲方有权指派现场工程师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为甲方的现场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的指示。 六、乙方进行的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工作应当符合消防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如果乙方未申请消防验收或未通过消防验收的,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与费用 一、甲方应保障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主体结构在交付时的安全适用状态(以双方签署的《房屋交接清单》为依据);在乙方使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适用状态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对于乙方装修、装潢(装饰)或修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法由甲方决定。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免费使用租赁房屋内的电力线路、网络线路、通讯线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应按下列约定履行: 1、如果乙方需要购买网络与通讯服务时,应当自行向相关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并自行缴纳费用、承担责任。 2、如果乙方需要购买或者使用电力和自来水时,则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电表及水表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物业管理的规定自行设计安装并承担费用。乙方应当在每月月底凭甲方提供的单据付清当月水、电费。 五、在租赁期内,凡属乙方使用的水、电及发生的各种安全、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应由乙方按时支付。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行为,直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拖欠的费用。甲方停水、停电时,所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 三、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四、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物,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