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长丰县造甲乡双丰社区插秧机和育秧盘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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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丰县造甲乡双丰社区插秧机和育秧盘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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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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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BCFCJ(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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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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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造甲乡双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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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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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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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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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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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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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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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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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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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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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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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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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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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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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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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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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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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6B5(PZ(略)-AHDRT)、BD-2G(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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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不小于(mm):(略)
结构质量(kg):(略)
最小离地间隙(mm):(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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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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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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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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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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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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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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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尺寸(mm):(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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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权属情况:(略)
2.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成,并具备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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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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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设备的用途为水稻育插农事服务。
2.租赁设备已经安装定位系统,不得在长丰县造甲乡以外的地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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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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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每(略)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支付后使用。租赁期内,年租金无递增。
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年度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1个月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成交价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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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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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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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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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负责农业机械的管护、维修、保养及运营,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还需确保农业机械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按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委托方有权监督。插秧机和育秧盘合同期满归还委托方时,须确保插秧机能够正常使用,育秧盘如有损坏,承租方及时更换,确保数量与出租时一致。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农业机械进行转租、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侵犯委托方所有权的行为。
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确保安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培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如造成安全事故以及资产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农业机械过程中,必须安排持证的专业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因承租方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物在合同期满或终止7日内交还委托方,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设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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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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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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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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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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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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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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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略)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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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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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咨询((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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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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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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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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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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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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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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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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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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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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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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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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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人应按首年成交实际月租金的(略)%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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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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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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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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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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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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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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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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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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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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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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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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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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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略)
承租方:(略)
签订地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情况
1.1清单:(略)
1.2出厂日期:
1.3已使用年限、当前技术状态等:(略)
设备交付时的质量要求:(略)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用途
2.1租赁设备用于:
2.2乙方如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致使租赁设备受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设备受损的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本合同的租期按照3.2款的规定执行。
3.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3.3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内,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租金
4.1租金的计算:
4.2租金的支付方式:
4.3租金的支付时间:(略)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付及归还
5.1租赁设备的交付时间:(略)
5.2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略)
5.3租赁设备的归还时间:(略)
5.4租赁设备的归还地点:(略)
5.5租赁设备交付及归还时须经验收,交付时以乙方为主进行验收,归还时以甲方为主进行验收,同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如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外观是否完好等。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6.1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保管、保养由乙方负责。
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保养。租赁设备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乙方保管保养不善造成损坏、缺失,由乙方保管保养责任方承担责任。需要赔偿时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出租方及承租方变更
7.1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的违约责任:
8.1.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乙方支付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
8.1.2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提供租赁设备,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8.1.3其他违约责任
8.2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应向甲方支付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
8.2.2不按合同约定归还租赁设备,应按本合同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
8.2.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将租赁设备变卖、抵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8.2.4合同期满后乙方需将机器设备原样归还给甲方。
8.2.5如乙方违约,需归还设备,甲方取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9.1乙方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可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前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归还出租人,也可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金根据本合同按实际使用数量和时间据实计算。
9.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租赁物,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9.3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章):(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电话:(略)
签订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