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合法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至少提供:(略)
3.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略)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附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所附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可不加盖电子签章);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供应商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7.供应商不是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8.供应商信用信息(要求见“十四、磋商相关说明”中“(三) 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内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睢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睢宁县财政局(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睢宁县财政局(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睢宁县财政局(采购人)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睢宁县财政局(采购人)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三)采购文件提获取期限届满后仍可以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文件提获取期限届满后下载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四)本项目通过“苏采云”系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即供应商响应文件使用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并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