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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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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第五章政策功能 |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供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货物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要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略)%加于确认,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以品目为单位计算(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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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文件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节能、环保证明材料、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证明材料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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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效果展示图及平面布置图 |
潜在投标人反映上传的效果展示图及平面布置图不可见 |
重新上传至采购文件3、效果展示图及平面布置图处 |
4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