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等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转让标的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的,以《合肥市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实测)》【(略)】为准,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5、转让标的为现房,交付时按房屋现状移交,受让方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并至房屋所在物业公司自行办理交付手续,转让方不再书面通知受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日前的水、电、物业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由受让方承担。
6、交付后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或委托转让方办理。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手续所涉及的税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上述未尽事宜,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