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 政策功能 |
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所投产品同时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供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章,未提供不得分)。 |
删除本项 |
2 |
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 政策功能 |
2、投标货物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要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略)%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以品目为单位计算(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章,未提供不得分)。 |
删除本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