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招租范围不包括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租赁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五、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不定期租赁,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将履约保证金(略)万元一次性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退回相关事宜由招租方、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不足(略)元按(略)元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九、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须征得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无条件退还房屋,且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标的仅限于经营文化体验、特色餐饮,承租方须按招租用途使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一、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免租期(5个月)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和租金自免租期结束后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二、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十四、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