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或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略)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缴纳相应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采购人员可以限期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关文件,供应商不能限期补充或补充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不被邀请为继续参加协商的供应商。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原件必要时备查。 (二)协商代表是单位负责人,须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协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则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对协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协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三)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前,采购人员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