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们:
耕地是粮食的命脉,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就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耕地既要保数量、又要保质量。我市耕地数量少,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让一块耕地撂荒,控制耕地种植用途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略)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略)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略)
(四)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略)〕(略)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略)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五)《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土地预流转、统筹经营、经营权入股等形式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复耕种的事项作出约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等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撂荒耕地集中治理。
二 、严格控制耕地种植用途,要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略)年(略)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略)〕(略)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略)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种植桉树、木本水果、草皮的,以及种植多年生及木本植物,如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略)〕2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要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育苗的耕地。
农民朋友们,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我们赖以吃饭的家底。让我们切实履行维护耕地种粮属性的义务,共同守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千方百计搞好撂荒耕地复耕复种,不误农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种满种足责任田,管护好“口粮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