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名称 | 明珠公寓废旧物资处置 |
| 项目 编号 | (略)AGG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略)5年7月(略)日9:(略)始至(略)5年8月(略)日(略):(略)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5年8月1日9:(略)时始至(略)5年8月(略)日(略):(略)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略)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明珠公寓的废旧物资共(略)项,具体详见公告附件:(略) 2.本项目转让标的存放于明珠公寓,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3.上述资产转让已经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会决策同意, 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立公鉴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略)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略)元 | 交易保证金 | (略)元 |
| 价款 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 2.标的存放现场,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付清后(略)天内将所转让物资拆除并运输完毕。运输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不包含在转让价款内。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必须实际踏勘现场并接受标的现状,不得以设备破损、零部件缺失等理由拒绝履约,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6.所有物品为已使用状态。 7.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为(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 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 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为0.(略)%,(略)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转让方及现场踏勘联系方式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略)-(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