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公告起始时间 | (略)年8月2日9:(略) | 公告截止时间 | (略)年9月1日(略):(略)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合肥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略)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项目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的期间损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介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9号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略)%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略)%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咨询;建筑安装、维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地 (地址)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9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晓辉 |
成立时间 | (略)年3月(略)日 | 注册资本 | 伍亿肆仟万圆整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2NFGQ(略)E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1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略)% | 是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略)年2月(略)日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财务审计机构 | 巢湖广晟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报告字号 | 巢广会财字[(略)]第(略)号 | 审计截止日 | (略)年2月(略)日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略)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略),(略),(略).(略) | -2,(略),(略).(略) | -2,(略),(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财务审计机构 | 巢湖广晟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报告字号 | 巢广会财字[(略)]第(略)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略)年度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略) |
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元) | 本年累计营业利润(元) | 本年累计净利润(元) |
1,(略),(略).(略) | -1,(略),(略).(略) | -2,(略),(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字号 | 皖致通评报字[(略)](略)号 | 评估基准日 | (略)年2月(略)日 |
备案机构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略)年3月(略)日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略),(略).(略) | (略),(略).(略) |
非流动资产 | 5.(略) | 5.(略) |
固定资产 | 4.(略) | 4.(略) |
无形资产 | 0.(略) | 0.(略) |
资产总计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流动负债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负债总计 | (略),(略).(略) | (略),(略).(略) |
净资产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略),(略).(略)万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于(略)年7月(略)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一亿圆整变更为人民币伍亿肆仟万圆整,法定代表人由倪晋宝变更为黄晓辉。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决策机构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决策文号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决策暨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批准机构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号 | 关于转让安徽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巢开国资委[(略)]1号)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注:(略) |
六、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7.本次转让行为如导致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七、交易方式 |
1.本项目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格,协议成交。 注:(略) |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略)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略)元;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1‰。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1.8‰标准收取,不少于(略)元。 |
十、特别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十一、联系方式 |
转让方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产权交易机构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合同生效后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以原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甲方持有的(以下简称“标的企业”),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相关情况详见该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出具的。
第四条产权转让方式
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最终确定由乙方受让该转让标的。
第五条 标的企业职工续聘事宜及相关安排
/
第六条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
第七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八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首付款后日内配合完成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等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九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等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股权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交易价款付清后送交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对应的产权转让公告以及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