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系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渝阳煤矿杨地湾等(略)座煤矸石堆料整体转让,数量为(略).(略)万吨,最终数量以实际移交为准。拟按现状以不低于(略).(略)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详见附件《渝阳煤矿杨地湾等(略)座煤矸石堆料整体转让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三、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重交所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应付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转让。 八、标的自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移交,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略)个月内完成标的全部转运、清场工作,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略)个月未装运完的标的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装运。 九、本次交易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转、受让双方须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标准详见https:(略) 十、该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负责标的的装卸、转移、运输、安全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等费用)以及在煤矸石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本次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标的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质量、重量、品质、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