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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

2025-08-04 重庆-石柱-
所在地区: 重庆-石柱-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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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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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
项目编号 GR(略)CQ(略) 转让底价 (略).3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略)-(略)-(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略)-(略)-(略)
标的所在地区 重庆市>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资产类别 设备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标的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明细详见附件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项目明细表》,现存放于石柱县物流园1号楼车库及石柱县工业园B区钢结构厂房一侧锅炉房。
标的所在位置 石柱县物流园1号楼车库及石柱县工业园B区钢结构厂房一侧锅炉房
转让底价 (略).3 万元
计量单位 数 量 (略)
是否存在租赁
是否存在质押
评估报告文号 重淇澳咨字[(略)]第Z(略)号
评估基准日 (略)-(略)-(略)
重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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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 (略)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行为批准机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评估备案机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标的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明细详见附件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项目明细表》,现存放于石柱县物流园1号楼车库及石柱县工业园B区钢结构厂房一侧锅炉房。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挂牌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并对标的现状进行确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通过网上报名的须同意附件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记载的内容,通过现场报名的须在报名时提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鸿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变压器等机器设备一批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标的踏勘时间、地点请意向受让方与标的踏勘联系人提前联系沟通。

四、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七、据《评估咨询报告》载:(略)

八、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买日期、重量、质量、品质、评估原值、成新率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买日期、重量、质量、品质、评估原值、成新率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3万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退回相关事宜由转让方、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移交后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构建筑物恢复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十一、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拆除、回收等)以及因受让方在标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等过程中对转让方构建筑物等造成破坏的恢复工作,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标的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买日期、重量、质量、品质、评估原值、成新率等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四、备查资料:(略)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略).(略)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汪老师 联系电话 (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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