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采购目录(但不限于目录,采购单位有权增减):
1.果蔬菜类
1.1水果:(略)
1.2蔬菜:(略)
2.水产品
2.1鱼类:(略)
2.2贝类:(略)
3.米面油类:(略)
4.调料类:(略)
5.肉禽类:(略)
6.其他副食品:
6.1禽蛋类:(略)
6.2奶制品:(略)
6.3豆制品:(略)
6.4干货:(略)
二、配送地点:(略)
三、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
本项目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格为基准,按投标折扣进行报价,所有需采购的食材均采用同一个折扣。投标报价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
2.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服务时间:(略)
4.付款方式及条件:(略)
四、分类质量要求
1.果、蔬菜类
1.1蔬菜:(略)
1.2水果类:(略)
1.3叶菜类:(略)
1.4茄果类:(略)
1.5瓜果类:(略)
1.6根菜类:(略)
1.7薯芋类:(略)
1.8葱蒜类:(略)
1.9豆类:(略)
1.(略)水生菜类:(略)
2.水产品类
2.1水产类要求:(略)
2.2鱼类:(略)
2.3贝类:(略)
2.4须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如剖杀的鱼,必须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腹内黑膜)。
2.5中标人须配备本项目所需的配送车间、保鲜冷藏仓库及相应的冷藏运输工具。
2.6为保证水(海)产品的新鲜, 生鲜类产品的成活率不得低于(略)%。
3.米面油类:
3.1米:(略)
3.2面:(略)
3.3食用油:(略)
4.调料类:
4.1调料类:(略)
4.2辛辣料:(略)
4.3酱油:(略)
4.4味精:(略)
4.5食醋:(略)
4.6酱类食品:(略)
4.7淀粉制品:(略)
4.8食盐:(略)
4.9白糖:(略)
4.(略)白砂糖:(略)
4.(略)绵白糖:(略)
4.(略)凡是白糖应干燥,晶粒松散,不粘手,不结块,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白糖的水溶液应清晰透明无杂质。
5.肉禽类
5.1每批鲜肉、骨:(略)
5.2冷冻肉要求:(略)
五、食材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略)
2.配送时间:(略)
3.运输要求:
3.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3.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
3.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六、售后服务要求
投标人对提供的猪肉类、禽肉类、牛羊肉类产品;米面油类;预包装食品;水果、干果类;蔬菜类;水产品类;禽蛋类;奶制品;豆制品;干货等,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及时补充服务,并且按照时限要求完成退换。
投标人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确保转基因食品、腐败果蔬、腐坏蛋类、地沟油、不新鲜水产及肉类等劣质食材不得流入采购单位,采购人在验货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以后不得参与采购单位采购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验收流程
1.验收
1.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1.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抽查率为(略)%。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1.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3.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1.3.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