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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与风险且不追索转让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依据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略)户自然人债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略)】(略)号)中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下:(略) 
      
       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年5月(略)日,债权资产涉及抵押物存在的诉讼、查封、其他抵押权人情况详见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中(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3、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自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的权利及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评估报告基准日至标的权属转移日期间标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6、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略)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转让标的己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债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质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略))转让标的可能己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标的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分转让标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略))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转让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略))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略))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诉讼费用的情形。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9、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和掌握,并自愿承担一切已知的未知的责任和风险。转让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略)、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转让标的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转让标的价款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略)、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