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略)年7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2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略)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 3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略)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略)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略)年3月(略)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技术创新与改造科 | |
| 4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技术创新与改造科 | |
| 5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技术创新与改造科 | |
| 6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略)‰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技术创新与改造科 | |
| 7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8 |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9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略)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略)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略)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略)倍以下的罚款:(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略)号)第二十条:(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略)%的滞纳金。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影单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略)%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略)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电子信息产业促进科 | |
| (略) |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要素保障科 | |
| (略)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行政强制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盐业管理科 | |
| (略)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新能源新材料科 | |
| (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军民融合产业促进科 | |
| (略)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军民融合产业促进科 | |
| (略)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在用无线电频率、台(站)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发布,(略)年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令第(略)号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略)〕(略)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德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
| (略)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略)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电子信息产业促进科 | |
| (略) | 工业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