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攀枝花-东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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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3台教练车报废处置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3台教练车报废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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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 | 转让底价 | 1.(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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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if !supportLists] 一、本次报废处置资产为:(略) 二、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略):(略)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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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废资产处置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报废资产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0.3万元。 ? ? 四、西南联合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签署的《报废资产处置合同》及转受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价款无息划转到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根据国务院第(略)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合法的企业法人,报名时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报名时需交纳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四、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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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报废的标的为攀枝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台教练车辆,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为在攀枝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台教练车,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 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拆解过程规范,五大总成合规处置。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 7、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略)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受让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成功受让并签订《报废资产处置合同》后,若因违背受让方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报废资产处置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五、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前,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处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 七、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有报废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相匹配情形,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八、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应于3日内向受让方交付转让标的,同时移交相关手续资料,受让方自接收报废车辆起(略)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的相关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至转让方。 十一、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小写)0.3万元(大写:(略) 十二、转让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按照成交金额向受让方出具相应发票。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报废资产处置合同》(样本)。 十四、转让方看货联系人:(略)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报废资产处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剩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 ? ? ?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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