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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柴浜49号被征收人李国庭(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

2025-08-05 江苏-苏州-虎丘区
所在地区: 江苏-苏州-虎丘区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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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略) 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略)〕(略)号)批准,同意将位于姑苏区虎丘街道茶花村、路北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 (略).(略)公顷征收为国有。苏州市人民政府于(略)年5月(略)日发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略)〕(略)号),征收范围为虎丘街道茶花村村集体(略).(略)公顷,均为建设用地;虎丘街道路北村村集体7.(略)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为进一步完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姑苏区人民政府于(略)年1月(略)日发布了《姑苏区人民政府关于茶花村征地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姑苏府〔(略)〕2号),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略)日内。

(略)年1月(略)日,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姑苏区人民政府关于茶花村征地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签约期限、补偿政策、安置房、补贴与奖励、居住保障、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事项及政策。该项目征收部门为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姑苏区人民政府虎丘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等工作。

打柴浜(略)号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建房审批和宅基地审批材料表明该户户主为李国庭,家庭成员:(略)

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李国庭、配偶丁凤英。现该处房屋实际无人居住使用,李国庭、丁凤英实际居住他处。

另查明,丁凤英于(略)年(略)月1日在此开设姑苏区云之遥婚纱辅料店,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略)年(略)月1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经营面积为(略)平方米;李俊于(略)年(略)月1日开设姑苏区好好姑娘婚纱店,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略)年(略)月1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登记经营场所面积为(略)平方米。

项目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人宅基地评估价值(略)元,认定合法建筑评估价值(略)元,住宅房屋补贴(略)元,合计为(略)元。此外,对于一层房屋认定面积中(略).(略)平方米,按每平方米(略)元给予住改商补贴,合计补贴(略)元。综上,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补偿款总额为(略)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未接受实地评估。

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略)日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区征收办依法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经营人,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告知经营人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其参加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会。

李国庭、丁凤英委托女儿李静芬、李静芳,代理律师张洪涛出席(略)年6月(略)日召集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会。会上,被征收人提出两种补偿方式,一是按照(略)平方米商业面积补偿,剩余部分按照住宅补偿,或者全部面积按照商业补偿;二是按照住宅分3户进行补偿,该两种补偿方式均不符合本项目补偿方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姑苏区人民政府关于茶花村征地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按照建筑总面积(略).7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略).8平方米,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略).9平方米为违法面积进行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实行安置房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款(略)元。安置房房源地点:(略)

三、补偿被征收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残值(略)元,搬迁补助费(略)元。由于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因此装修、附着物价值待实地查勘入户评估后确定相关金额,由被征收人与经营人丁凤英、李俊确认归属后领取,相关移装固定电话及其他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补偿经营人丁凤英、李俊有效营业执照补贴各3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略)元,由被征收人与经营人丁凤英、李俊确认归属后领取。

五、责令被征收人、经营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完成腾空搬迁并向姑苏区人民政府虎丘街道办事处交出位于打柴浜(略)号的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被征收人、经营人如不服决定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经营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略)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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