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标的地势低洼,具有发生内涝的风险,如因发生内涝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管理,遵守出租方相关规定,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出租标的仅用于经营超市,所售商品须包含:(略) 4、租赁期内,因承租方的经营管理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且不得影响出租方正常教学、生活等秩序,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认真做好出租标的的防火、防盗及相关校园安全工作,车辆出入严格遵守出租方车辆管理规定。若出现安全事故,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立即终止合同。 6、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配合出租方或食安监管、税务、工商管理、卫生防疫、文化、消防等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检查、抽测等活动,须无条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出租方对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经营范围、经营价格以及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与要求须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方所经营的所有商品价格必须符合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价格标签需符合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商品旁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出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合肥市内校外于同类经营网点商品的价格(特价商品除外),并保证商品质量。 8、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依法用工,独立承担用工风险责任,不得将用工风险转嫁出租方;承租方须加强对使用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出租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出租方管理。 9、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委派本单位正式员工担任经营经理,并出具委任的书面材料,且须得到出租方认可,员工信息须张贴上墙。经营经理不得中途换人,如确需换人须得到出租方同意,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日常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出租方提供水、电、燃气并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计量收取,承租方租赁房屋期间因使用水、电、燃气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按月向出租方交付水、电、燃气费,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计费标准执行。承租方使用水、电、燃气必须遵守出租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保证房屋整体安全,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满足校园安全、环保、规划要求。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日常保管及维护,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息业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出租方后勤管理部门的同意。暑假、寒假的经营由出租方后勤管理部门决定。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要求: (1)出租期限5年。合同采用3+2签订方式; (2)续签条件。合同期满前(略)日,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从师生满意度、商品价格和质量调查、遵从出租方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如承租方经营状况良好,且不存在违反本项目公告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的行为,则续签合同; (3)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承租方自《成交结果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接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略)、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