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略) 2.1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2.2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拟派的勘察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为牵头人,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均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方; ⑤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⑥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本项目的班子成员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 6.资格审查方式:(略)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