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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2025-04-10 云南-红河哈尼族-红河县
所在地区: 云南-红河哈尼族-红河县 发布日期: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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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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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县政办规﹝(略)﹞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采取调剂、购置、租用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配置范围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务用车、保障性住房等特殊资产。上述资产配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相结合。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配置方式及原则

第六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租用和接受捐赠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七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单位资产存量已经超过配置标准的,不可接受调剂资产(除临时性工作外)。

第八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无法租用配置的资产,优先考虑调剂,调剂不了需要购置的,待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县机关事务局提交资产移交申请及清单,由县机关事务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剂。

第九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的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二)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省、州、县相关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遵循保障履职需要、厉行节约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规定。对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四章 资产配置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调剂、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按本部门或本单位内控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向县机关事务局备案,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租用资产的,由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租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报主管部门审批(一级单位按内控管理规定自行审批),并向县机关事务局备案,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购置纳入相关预算编制范围,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同步编报新增资产购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一级单位按内控管理规定自行审核);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购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县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购置的上限指标;

(四)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经人大通过或批准后,县财政局将新增资产购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因不可预见事项(含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依据、详细说明理由(包括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预算来源等),填报“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按内控管理规定自行审核)后报县机关事务局审批,需要计入当年预算调整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产的配置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进行认真审核,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仍申请新购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国家对资产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临时办公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略)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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