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清晰可辨,明示可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也可以提供近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应当满足《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略)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釆购预备会。
(2)根据《青海省公路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的通知》(青公审〔(略)〕(略)号文)本次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不得为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控股股东不得为大企业,负责人不得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6.其他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略)
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略)
注:(略)
(2)业绩要求:(略)
(3)信誉最低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