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湾塘石英岩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湾塘石英岩矿详查探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略)°(略)'(略).(略)"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3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6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不含港澳台)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0万元或人民币(略).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存在可能找不到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出让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勘查、开发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环保、安全等产业政策调整以及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探矿权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政策风险,竞得人需自担风险。
4.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 5 年,按规定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 5 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需要按国家矿业权管理政策有关规定缩减勘查区面积。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发现主矿种外的其它矿产资源的,可以按勘查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综合勘查评价(除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执行绿色勘查相关规定,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相关税费缴纳、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收回探矿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若存在与已设油气矿业权范围重叠(符合重叠规定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 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提出;对矿业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矿业权交易活动。
2.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
3.竞得人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将取消竞得人资格。
4.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买资格,涉及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
(3)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2)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两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5.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服务机构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竞得资格,涉及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电子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未履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约定义务;
(2)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4)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
(5)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
(6)向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
(7)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1)(4)(5)(7)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2)(3)款情形的,失信主体四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6)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五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海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2.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竞买视同对出让矿业权范围及范围内的自然要素、交通、地表现状和勘查工作条件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无异议,自愿接受相关约定。
3.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4.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5.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 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海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