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食材参数
1.蔬菜类 :(略)
2.肉类:(略)
3.粮油类:(略)
4.水产类水产类要求:(略)
5.水果类水果类要求:(略)
6.奶制品:(略)
7.调味品类:(略)
8.蛋类:(略)
9.豆制品类豆腐:(略)
(略).鲜冻食材类要求:(略)
三、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略)
2.配送时间:(略)
3.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必须固定配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配送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2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
(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四、验收流程
1.验收
(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2.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在(略)~(略)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销毁,不再退货给供应商。
3.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4.其他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3)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并可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4)供应商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5)供应商未能履行采购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五、定价方式
1.供应商供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所送食品的品名及价格清单。
2.签订合同后,价格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略)
3.结算价格=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蓝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零售价×中标折扣率(投标人所报整体折扣)×实际供货量
六、退出机制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不按供货质量要求和供货数量供货,随意变更供货料单或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采购人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9.采购人会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材质量、服务水平、配送准时率、服务态度、问题处理能力等方面,如果供应商在评估和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略).无法提供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略).无法提供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伪造合格证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略).向采购人提供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略).随意提价进行供货未按照市场价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略).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略)
七、付款方式及条件
1.每月供应商按时提供正规发票,并且发票所盖印章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双方采取后付款的方式,当月对账,次月结算,以财政拨付时间付款结算,供应商办理结算时需向采购人开具结算凭证及正规发票。
3.结算的数量及价格以送货单及采购人核价单为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自备上网功能)或预留相关技术人员在自己公司解密电子文件,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