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巢湖市建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略)%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BFMCJ(略)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5 |
公告起始时间 | (略)年8月(略)日9:(略) | 公告截止时间 | (略)年9月8日(略):(略)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略)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本项目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的期间损益。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介 |
转让方名称 | 巢湖市财政局(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
注册地(住所) | 巢湖市世纪大道(略)号 | 组织类型 | 机关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略)%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略)%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巢湖市建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工程材料试验、结构实体检测及建筑产品性能试验;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企业管理、市场经营方面的咨询、代理以及跟踪监管的综合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地(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富达花园1号楼附楼1-4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明 |
成立时间 | (略)-(略)-(略)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Y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1 | 巢湖市人民政府 | (略)% | 是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略)年度财务收支及经营业绩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财务审计机构 | 巢湖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报告字号 | 巢兴会(专)审字【(略)】(略)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略)年度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略) |
主营业务收入(元,当年累计) | 营业利润(元,当年累计) | 净利润(元,当年累计)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巢湖兴华资产评估工程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字号 | 巢兴华评报字【(略)】(略)号 | 评估基准日 | (略)年6月(略)日 |
备案机构 | 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备案日期 | (略)年6月(略)日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略).(略) | (略).(略) |
固定资产 | (略).(略) | (略).(略) |
无形资产 | 5.(略) | 5.(略) |
资产总计 | (略).(略) | (略).(略) |
流动负债 | (略).(略) | (略).(略) |
负债总计 | (略).(略) | (略).(略) |
净资产 | (略).(略) | (略).(略)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略).(略)万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巢兴华评报字【(略)】(略)号《评估报告》:(1)本次评估中,巢湖兴华资产评估工程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企业的设备进行了现场清查,发现部分设备已报废不在使用,但相关报废手续未完善。(2)因此次评估基准日与(略)年3月(略)日评估基准日相近,与委托方(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设备类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参考巢兴华评报字[(略)](略)号报告中的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略)年3月(略)日)。(3)本次评估中,负债类科目中含有预提(略)年6月份的职工工资、相关费用以及(略)年1-6月份的绩效工资。2.根据巢兴会(专)审字【(略)】(略)号《(略)年度财务收支及经营业绩情况专项审计报告》:(1)标的企业的注册地(世纪大道富达花园1号楼附楼1-4层)与实际经营地(安巢经开区金巢大道的检测中心大楼)不一致。(2)(略)年3月,标的企业购入一辆帕萨特汽车,价款(略).(略)万元,车牌号皖QA(略),(略)年6月区划调整,出借给合肥市城乡建委无偿使用(该车辆不在此次评估及产权转让范围内)。(3)期初其他应收款中反映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欠款(略).(略)万元,本年度报批后进行了核销,冲减资本公积(略).(略)万元。3.根据巢兴会(专)审字【(略)】(略)号《专项审计报告》:(1)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略)年5月(略)日第(略)次常务会会议纪要反映,标的企业的三处房屋建筑物不纳入产权转让范围,其中一处已办证给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办证的办公大楼由巢湖市人民政府收回,幸福巷的无证房产无偿划拨给巢湖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产权转让前标的企业已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前根据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在扣除预留必要资金后利润全部上交,计提了应付利润(略).1元。(2)标的企业(略)年(略)月(略)日在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略)亿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贷款余额为1.(略)亿元,用于还款的账户(农商行(略))余额为(略).(略)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贷款业务结清回单,此笔贷款已于(略)年7月9日结清,不在标的企业此次产权转让范围内)。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决策机构 | 巢湖市建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会 |
决策文号 | 巢湖市建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略)年4月(略)日董事会纪要 |
批准机构 | 巢湖市人民政府 |
批准文号 | 巢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略)期、(略)期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略) |
六、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7.本次转让行为如导致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8.转让方不对标的企业现有检测设备转让后的可使用年限做承诺,意向受让方自行考虑相关风险。9.标的企业评估价值、底价含应收账款,系标的企业现有债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自行依法追回,转让方不对债权的追偿风险负责。(略).标的企业具备的建筑检测资质存在无法延续的风险,转让方不对主管部门资质复核通过与否的风险负责。(略).标的企业现有资产存放场所不属于标的企业所有,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略)内将标的企业存放的资产全部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七、交易方式 |
1.本项目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项目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格,协议成交。注:(略) |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略)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略)元;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3%;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2%。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3.6‰标准收取,不少于(略)元。 |
十、特别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十一、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