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资质:(略)
1)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2)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略)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具备3.1.1(1)的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具备3.1.1(2)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3)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略)%;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