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机关 天津市(略)年度中央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编号:(略)
发布日期:(略)
项目概况
天津市(略)年度中央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和平区华安大街(略)号天汇广场B座(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点(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略)
采购需求:(略)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否
|
(略) |
(略) |
消防设备 |
扑火机器类,详见附件“项目需求书”。 |
第2包 |
否
|
(略) |
(略) |
消防设备 |
安全防护类,详见附件“项目需求书”。 |
第3包 |
否
|
(略) |
(略) |
消防设备 |
辅助扑火类,详见附件“项目需求书”。 |
合同履行期限:(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略)年(略)月(略)日到 (略)年(略)月(略)日,每天上午(略):(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年(略)月(略)日 (略)点(略)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审计报告或由开户银行在开标时间前半年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所属日期为(略)年1月至今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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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