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项目简介表为准,承租方不得要求减退承租面积。请承租方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意向承租方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方须承诺,若政府征用、收回租赁房屋所在土地或房屋或城市旧改、更新需拆除租赁房屋的,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补偿、赔偿。
3.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后,承租方不得破坏装修后的设施设备,承租物业内不动产、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主要设施设备、大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无偿归属招租方所有,一般动产、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可予以拆除,但不得造成房屋毁损,否则应当恢复原状或向出租人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4.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办结物业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当将该期间视为最后搬离期,并完成物品的搬离、清理及房屋的返还工作。交接时,承租方应确保房屋处于合同解除时的状态(正常使用损耗除外),并结清至实际交接日止的所有应付费用(如水、电、燃气、物业费等)。如承租方逾期搬离,逾期部分视为承租方非法占有租赁物业,须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承租方还须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造成出租方自行清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物业以现状移交,双方确认后,承租方入场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过出租方、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加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及装修保证金,收回物业;
6.承租方须按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略)年修订)》要求,严禁用于粉尘作业、危险化学品、电镀(线路板)、喷涂、油墨加工、家具制造、纸箱印刷制造、泡沫彩钢板加工等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等事故风险高的生产作业,禁止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禁止用于粉尘涉爆作业车间,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如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物业用途作出要求,则承租方必须将物业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做他用。承租方未按双方约定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如承租方逾期搬离的,出租方有权就逾期部分向承租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房屋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