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略):(略)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略)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略)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略)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略)
账户名称:(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略)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略)
(1)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受让方须承诺知悉标的企业出资情况,转让方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方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转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等额于补充责任的补偿金,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最终交易价款的 (略)%支付违约金。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次项目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按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署,并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5)按约定完成办理工商变更、交割转让标的后,受让方不得使用转让方及关联方的品牌、字号等无形资产,如有违反,受让方应承担转让方及关联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6)按约定完成办理工商变更、交割转让标的后,受让方须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金时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签署的《中南高科高端电子信息创新园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略)
(略).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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