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略)
一、拍卖标的:(略)
注:(略)
2. 具体罚款扣分详情请咨询相关部门,以实际罚款扣分为主,罚款及扣分(尤其是外省违章)都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负责处理。
特别提醒:(略)
请非车辆登记地户籍人员谨慎购买,相关过户问题请在竞买前先行向落户地车辆管理部门及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部门咨询,竞拍成功后因过户存在问题的,本院概不负责。车辆如有违章、年检、过户、单证补换、停车保管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扣分由买方负担。
本拍卖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当次拍卖流拍的,继续进行下一次拍卖;均流拍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则依法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起拍价进行变卖。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略)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略)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起拍价:(略)
二、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三、竞买人条件:(略)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略)小时前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人民法院将委托信息录入网拍系统;竞买成功后,前述第二条中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的买受人为委托人而非受托人。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致人民法院不能在开拍前录入委托信息的,或者提交的委托手续不全,委托不成立,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提示:(略)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品:(略)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略)
七、特别提醒:(略)
八、网络拍卖现阶段不需要支付佣金。标的物原罚款、停车费用等相关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示:(略)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始5日前书面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出。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须参加竞买。
本标的物有无优先购买权人的说明:(略)
本标的物网络司法拍卖已通知或无法通知当事人情况说明:(略)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成交价余款请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户名:(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略)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拍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该车辆违章记录以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为准,如有扣分、罚款未处理,产权过户时由买受人支付和负担,涉及车辆停车费用等一切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十四、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及费用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继续承担弥补责任。
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农润法拍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