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每期为1年,下同)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中心收到首期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年到期1个月前支付当年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略)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略) 5. 装修期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略)天的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用于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布置。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 其他相关条件 (1)承租方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如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导致出租方受到追偿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扣除的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2)水费、电费、路灯费、卫生费(含垃圾清运费)、治安费等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承租方必须按政府的相关规定缴交。 (3)承租方签订合同时需向出租方缴纳租赁押金,前述租赁押金均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如承租方违反合同之规定,则出租方有权以租赁押金抵扣承租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出租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合同规定全部扣收押金而无须归还给承租方。租赁押金不足以抵扣款项或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承诺继续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出租方损失得以弥补为止。并且,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押金补足至合同约定金额。但承租方无权要求以租赁押金抵付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5)出租方应确保完好的商铺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对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不得进行干扰和妨碍。 (6)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特此明确同意:(略) (7)租赁期间,出租方通过出售或抵押权的实现等方式处分商铺,导致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8)出于物业管理之目的,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商铺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予其指定的第三方主体,而无需取得承租方同意。届时承租方应当配合出租方及出租方指定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 (9)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与经营有关一切的执照证件,并办理相关的年审及考核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自行处理经营活动中及经营场所内出现的一切纠纷。 ((略))承租方是该商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负责门前清洁工作。承租方必须履行《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出租方管理规定,做好该商铺内的全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防盗防抢、治安管理、安全经营、电力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在该商铺内,承租方不得存放贵重物品、毒品、枪支、管制刀具、放射性危险品、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品,不得留宿、煮食或饲养任何动物,以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来访人员及该商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果该商铺发生火灾、爆炸、治安事件、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或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且未按出租方、物业公司要求限期改正的,视为承租方违约,且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货物毁损、场地毁损、人员伤亡等事故等法律责任。 ((略))承租方应当保护出租方财产,商铺内的一切设施交给承租方使用后,由承租方保养、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拒绝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事后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拒绝支付的,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略))承租方负责内部员工的管理,承租方内部的劳资纠纷、救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工资、辞退和社保等纠纷)等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无转让、转租(包括分租)权,不得将租赁物承包、转包或变相转包、承包给第三人经营。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如确需转让、转租(包括分租)、转包(包括分包)商铺给第三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同时需办理有关手续,并须交纳一个月(当月)的租金以及管理费,作手续费(按转让、转租、转包后第一个月的租金、管理费为标准计取),否则承租方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无效。 ((略))租赁期间,承租方或与承租方相关的其他人员若发生意外事件,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己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管理公司书面许可后,承租方可在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商铺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承租方原则上不得改变承租物的结构。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达成一致并由出租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商或顾问进行。同时,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应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出租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规定的其他规定。因承租方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他相邻用户产生影响,出租方有权终止该方案。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略))承租方应当合理安排与装修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施工人员聘请、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购买、装修垃圾清运、环保责任等一切事宜,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承租方的装修行为导致施工人员、出租方人员、承租方人员、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及/或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进行赔偿;如由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承诺向出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保留租赁物内所有装修(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天花、地板、照明、开关、洗手间、防盗网、给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同时出租方根据租赁需要,有权通知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产生的拆除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承租方安装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如空调等)则由承租方自行处理,但承租方处理时不得对该商铺造成损坏;承租方装修、加建的水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等)、加建的建筑产权转移给出租方所有,加建、改建、装修、拆除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其投入的装修安装的财产作抵作出租方的租金或各种费用。 ((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不改变所装修的结构的情况下,承租方应将所属物品搬迁完毕,并将商铺清扫干净,达到出租方要求的交接标准。如承租方归还所租商铺时未按要求打扫干净,则须负责由出租方清理该商铺所产生的费用。 ((略))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等手续。在前述手续完成并且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接后,出租方应在前述义务全部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略))商铺侧门消防通道及楼梯通道的共同使用,承租方必须按消防管理规定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保留出租方原有的装饰装修。业主及整栋大楼所有租户均有权使用消防通道及楼梯通道。但在合同期内出租方因经营所需有权随时对消防通道及楼梯通道另作装修(无须给付承租方装修补偿金)。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做好相应沟通工作。 注:(略) |